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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07-07-06 09:02:37    點擊次數(shù):657次    分享到: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
 
1  適用范圍

      1.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guī)范。
      1.2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guī)范。
      1.3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流轉農(nóng)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參照本規(guī)范。

2  引用的標準和文件

      下列標準和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guī)范中引用而構成本規(guī)范的條文。本規(guī)范頒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和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guī)范的各方應使用下列各標準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
      國土資發(fā)[2001]255號  《全國土地分類》
     國土資發(fā)[2004]232號《工業(yè)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3  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9)《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chǎn)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1]15號)
  (10)《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
  (1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4  總  則

    4.1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目的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讓制度。
    4.2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nèi)涵
    本規(guī)范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姆ㄈ?、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guī)范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guī)范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3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4.4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1)政府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yè)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4.5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組織實施
4.5.1  實施主體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5.2  組織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
   (1)自行辦理;
   (2)指定或授權下屬事業(yè)單位承辦;
   (3)委托相應的交易代理中介機構承辦或協(xié)辦。
4.5.3  協(xié)調決策機構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xié)調決策機構,負責協(xié)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4.5.4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取得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資格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考試認證,頒發(fā)資格證書。
4.5.5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1)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編制出讓文件;
  (5)發(fā)布出讓公告;
  (6)申請和資格審查;
  (7)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8)簽訂合同,結果公布;
  (9)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辦理土地登記;
  (10)資料歸檔。
4.6  地方補充規(guī)定
    地方可對本規(guī)范做出補充規(guī)定,并按規(guī)定上報備案。

5  確定供地方式
 
5.1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jīng)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jù)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5.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信息公布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公開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jù)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5.4  勾地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勾地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具體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勾地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及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該宗地。提出勾地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5.5  根據(jù)意向用地者申請情況,符合3.4規(guī)定條件的土地出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地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其他土地的出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則上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有嚴格的資格限制和特別要求的,報經(jīng)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屬于直轄市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6  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6.1  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依據(j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類型、規(guī)模等,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等。
    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占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于各用途不動產(chǎn)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于多種用途很難分割、使用者唯一的,可以統(tǒng)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對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讓,應當銜接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安置和出讓等方面的法律關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除明確擬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規(guī)劃指標要求等一般信息外,應當明確因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請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出讓地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具體補償安置由受讓人按規(guī)定對原產(chǎn)權人拆遷安置實施,受讓人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后(原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等具體內(nèi)容。
    6.2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報批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按規(guī)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7  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7.1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jù)《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可以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yè)單位進行,根據(jù)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chǎn)評估機構進行。
    7.2  確定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xié)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產(chǎn)業(yè)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底價、招標標底、競買、競投保證金,拍賣和掛牌出讓的,還應當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
標底、底價確定后,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8  編制出讓文件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經(jīng)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1  招標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1)招標出讓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2)投標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guī)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8.2  拍賣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競買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guī)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8.3  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出讓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guī)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9  發(fā)布出讓公告

9.1  發(fā)布公告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報刊或電視臺等媒體公開發(fā)布,并須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ǎng)(www.landchina.com)和當?shù)赝恋赜行问袌錾习l(fā)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fā)布,以媒體首次發(fā)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jīng)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fā)布具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jīng)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fā)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fā)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jù)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lián)合公告。
    9.2  公告內(nèi)容
    9.2.1  招標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出讓人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授權或指定下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還應注明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等;
    (2)招標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fā)程度、規(guī)劃指標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資格的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招標活動實施時間、地點,投標期限、地點和方式等;
    (6)確定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
    (7)投標保證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9.2.2  拍賣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出讓人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授權或指定下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拍賣的,還應注明其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等;
    (2)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fā)程度、規(guī)劃指標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4)獲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拍賣會的地點和時間;
    (6)競買保證金;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9.2.3  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出讓人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授權或指定下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掛牌的,還應注明其機構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等;
    (2)掛牌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fā)程度、規(guī)劃指標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4)獲取掛牌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掛牌地點和起止時間;
    (6)競買保證金;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9.3  公告調整
    公告期間,出讓公告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原公告發(fā)布渠道及時發(fā)布補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發(fā)布時間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時間少于20日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相應順延。發(fā)布補充公告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
 
10  申請和資格審查

10.1  申請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guī)對申請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lián)合申請。
    10.2  申請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公告規(guī)定的競買、競投保證金匯入指定賬戶,并根據(jù)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1)法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請書;
    ② 法人單位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④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⑤ 保證金交納憑證;
    ⑥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請書;
    ②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③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④ 保證金交納憑證;
    ⑤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請書;
    ② 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③ 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④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⑤ 保證金交納憑證;
    ⑥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請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請書;
    ② 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該地區(qū)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的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或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授權的香港律師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的中國香港地區(q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或
經(jīng)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證部門公證的中國澳門地區(q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或經(jīng)有權一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認證的中國臺灣地區(q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
    ③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④ 保證金交納憑證;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附屬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準。
    (5)聯(lián)合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由聯(lián)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② 聯(lián)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③ 聯(lián)合競買、競投協(xié)議,協(xié)議要規(guī)定聯(lián)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明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④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⑤ 保證金交納憑證。
    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表明,在競得土地后30日內(nèi)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xù)。出讓人可以根據(j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0.3  受理申請及資格審查
    出讓人應當對出讓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收到的申請進行審查。
    經(jīng)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2)未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 
    (3)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4)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經(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確認其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的,取得投標或競買資格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3人。
    10.4  出讓人應當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保密。
    10.5  申請人對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有疑問的,可以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出讓人咨詢,出讓人應當為申請人咨詢以及查詢出讓地塊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根據(jù)需要,出讓人可以組織申請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xiàn)場踏勘。

11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招標

11.1  投標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投標活動。招標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投標開始前,招標主持人應當現(xiàn)場組織開啟標箱,檢查標箱情況后加封。
    投標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將標書及其他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經(jīng)招標人登記后,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以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招標人登記后,負責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投標后,不可撤回投標文件,并對投標文件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但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并將補充文件送達至投標地點。
    11.2  開標
    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招標主持人邀請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 
    標箱開啟后,招標主持人應當組織逐一檢查標箱內(nèi)的投標文件,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其他主要內(nèi)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11.3  評標
    11.3.1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以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評標專家?guī)?。每次評標前隨機從專家?guī)熘谐槿≡u標小組專家成員。
    11.3.2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11.3.3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
    11.3.4  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有效性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1)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2)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印鑒的;
    (3)投標文件未經(jīng)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4)投標文件不齊備、內(nèi)容不全或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內(nèi)容填寫清楚的;
    (5)投標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6)投標人對一個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7)投標人重復投標的;
    (8)委托投標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9)評標小組認為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11.3.5  評標要求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綜合評分,并根據(jù)綜合評分結果確定中標候選人。
    根據(jù)評標結果,評標小組應當將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候選人,但低于標底者除外。同時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綜合評分相同且為最高的,按報價高低排名,報價也相同的,可以由綜合評分相同的申請人通過現(xiàn)場競價確定排名順序。投標人的投標價均低于底價或投標條件均不能夠滿足標底要求的,投標活動終止,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組織出讓。

    11.4  定標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評標小組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jù)開標結果,直接宣布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中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報價相同且為最高報價的,可以限定時間由相同報價的申請人再行報價,或者采取相同報價的申請人現(xiàn)場競價方式確定中標人。
    11.5  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同時通知其他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應包括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nèi)容。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合同效力?!吨袠送ㄖ獣钒l(fā)出后,出讓人、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不按約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中標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2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拍賣
12.1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活動。拍賣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12.2  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1)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會開始;
    (2)拍賣主持人查看競買人基本資料記錄以及到場登記記錄,宣布競買人到場情況;
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現(xiàn)場將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xiàn)場打開查閱。
    (3)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指標要求等;
    (4)拍賣主持人宣布競價規(guī)則
    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宗地的起叫價、增價規(guī)則和增價幅度,并明確提示是否設有底價。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主持人可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5)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宣布競價開始;
    (6)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7)拍賣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xù)競價;
    (8)拍賣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再應價,且該價格不低于底價的,拍賣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并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最高應價或報價低于底價的,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終止,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組織出讓。
    12.3  簽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后,拍賣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包括拍賣人與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nèi)容。
    《成交確認書》對拍賣人和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冻山淮_認書》簽訂后,出讓人、拍賣人改變拍賣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約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3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掛牌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掛牌活動。掛牌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13.1  公布掛牌信息
    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13.2  競買人報價
    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填寫報價單報價。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計算機系統(tǒng)報價。
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1)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nèi)收到的;
    (2)不按規(guī)定填寫報價單的;
    (3)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4)競買申請人報價低于掛牌起始價的;
    (5)競買申請人報價低于當前最高報價的;
    (6)競買申請人報價不符合增加幅度要求的;
    (7)競買申請人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的。
    13.3  確認報價
    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該掛牌價格的出價人。
    13.4  掛牌截止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截止前將密封的掛牌底價交給掛牌主持人,掛牌主持人現(xiàn)場打開查閱。在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掛牌競買人應當出席掛牌現(xiàn)場,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現(xiàn)場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xù)競價。
    13.4.1  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即屬于掛牌截止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情形,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掛牌出讓轉入現(xiàn)場競價,并宣布現(xiàn)場競價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現(xiàn)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13.4.2  掛牌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報出最后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結束,并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掛牌結果:
    (1)在掛牌期限內(nèi)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成交,該報價者為競得人;
    (2)在掛牌期限內(nèi)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且最高出價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成交,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3)在掛牌期限內(nèi)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不成交。
    13.5  現(xiàn)場競價
    現(xiàn)場競價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取得該宗地掛牌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均可參加現(xiàn)場競價?,F(xiàn)場競價按下列程序舉行:
    (1)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現(xiàn)場競價的起始價、競價規(guī)則和增價幅度,并宣布現(xiàn)場競價開始?,F(xiàn)場競價的起始價為掛牌活動截止時的最高報價。
    (2)參加現(xiàn)場競價的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規(guī)則應價或報價。
    (3)掛牌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xù)競價。
    (4)掛牌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再應價,且該價格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最高應價或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現(xiàn)場競價終止,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組織出讓。
    在現(xiàn)場競價中無人參加競買或無人加價的,以掛牌截止時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低于掛牌底價者除外。
    13.6  簽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后,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包括掛牌人與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nèi)容。
    《成交確認書》對掛牌人和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冻山淮_認書》簽訂后,出讓人、掛牌人改變掛牌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規(guī)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4  簽訂合同,公布結果

14.1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地點,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人同意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在競得土地后30日內(nèi)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xù),并由新公司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聯(lián)合競買的,出讓人與聯(lián)合競買協(xié)議約定的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4.2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簽訂《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后轉作中標或競得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14.3  出讓結果公布
    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15  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辦理土地登記
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人向受讓人交付土地,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作為受讓人開發(fā)建設期間使用土地的憑證。
    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16 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xù)全部辦結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合同等各環(huán)節(jié)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并按規(guī)定歸檔。應歸檔的宗地出讓資料包括: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2)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3)宗地評估資料;
    (4)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
    (5)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6)宗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申請人申請資料
    (9)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10)《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結果公布資料
    (12)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17  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已取得規(guī)劃部門同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補償后,依法重新出讓。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收回時原用途剩余年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市場價格,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

返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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